重磅监管新规发布!涉及这类金融机构

重磅监管新规发布!涉及这类金融机构

法治日报 2024-11-18 产品中心 9 次浏览 0个评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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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来源:金融时报

  记者:徐贝贝

  近年来,金融机构资产风险特征发生了较大变化,为有序拓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收购范围,助力金融机构盘活存量,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制定发布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
  不良资产业务指的是,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进行收购、管理和处置的行为,包括:一是收购处置业务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,收购不良资产,并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。二是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。

  值得关注的是,《办法》有序拓宽金融不良资产收购范围,明确细化可收购的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标准,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开展围绕不良资产相关的咨询顾问、受托处置等轻资产业务,有利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注不良资产主业,提高收购、管理、处置专业能力,发挥金融救助和逆周期调节功能。

  可收购的金融不良资产范围拓宽

  《办法》有序拓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收购的金融不良资产范围,被业内认为是此次最值得关注的亮点之一。

  根据《办法》,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收购金融机构持有的以下资产:风险分类为次级、可疑、损失类的资产;虽未分类为次级、可疑、损失类,但符合《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》定义的重组资产;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;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。

  “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重组资产、其他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等,有助于金融机构盘活存量,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投入到国家政策方针重点支持领域。”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。

  可开展围绕主业的咨询顾问、受托处置

  当前,我国不良资产市场对咨询顾问、受托处置等服务存在需求。同时,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专业知识、人才队伍、处置经验等方面具有比较竞争优势。

  鉴于这一情况,《办法》明确,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开展以下其他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:咨询顾问;受托处置不良资产;托管高风险机构;担任破产管理人或者破产清算组成员;担任公司信用类债券受托管理人。

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充分发挥不良资产处置经验、数据和人力资源优势,提供金融风险化解、中小金融机构改革重组、企业破产重整等专业咨询服务。

  前述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,《办法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结合自身资源禀赋,开展围绕不良资产主业的咨询顾问、受托处置等轻资产、高附加值业务,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助力金融和实体经济风险出清,提高化解处置金融风险的质效。

  提高专业收购处置能力

  《办法》细化了不良资产收购、管理、处置全流程的操作规范,明确尽职调查、处置定价、处置公告等关键环节的监管要求,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高专业收购处置能力,兼顾资产价值、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平衡。

  关于尽职调查,《办法》规定,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对拟收购的不良资产进行独立、客观、充分的尽职调查,确保资产权属真实有效且符合本办法可收购资产范围的要求,形成真实、全面反映资产价值和风险的结论。尽职调查应严格落实“双人原则”,并视情况聘请法律、评估、审计等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工作,但不得将可行性研究、抵质押物现场核查等尽职调查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。

  关于处置定价,《办法》明确,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以尽职调查和评估估值为基础,综合考虑可实现性和实现的成本及时间等因素,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定价,并明确处置最低价格。其中,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首次处置定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%,转让动产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首次处置定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80%。

  另外,《办法》还强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,构建权责明确、流程清晰、运行有效的审批决策机制,严格落实“评处分离”、“审处分离”等要求,切实防范道德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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